文号:赣地税发[2007]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6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