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地税函[2010]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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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宣传工作,省局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苏地税纳服函[2010]13号),要求各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省局于2010年2月2日至2月3日对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就相关政策的掌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内容
省局对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分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采取电话提问的形式进行检查。主叫号码013813865980.具体问题如下:
电话询问:去年11月减持的限售流通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若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标准答案: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文件出台之前的转让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的,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检查结果
本次检查中,大部分地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能够当场就所提问题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答复。其中南京、徐州、常州、苏州、扬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回答问题内容准确、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态度亲和。
部分地区的座席人员对政策不熟悉,首次答复纳税人对于09年发生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再三询问后答复不征收。个别地区座席人员语气生硬、态度冷淡,在纳税人提出暂时无法上网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情况下,以纳税人没有基本的税法知识以及通话时间有限为由,答复这个问题“很难说得清楚”。
本次检查反映出部分地区座席人员对新政策的学习不够及时,对政策的实际运用能力较弱,“照本宣科”读政策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区座席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耐心。
三、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质量,给纳税人提供更加准确、权威、规范的咨询服务,请各单位结合相关录音文件,及时对座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加强座席人员接听礼仪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