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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盱眙县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函[201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3盱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盱眙县建筑用石资源税税率的
文号:苏地税函[201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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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盱眙县建筑用石资源税税率的请示》(盱政发[2010]5号)收悉。
 
  为保护矿山资源,引导企业合理开采,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苏政复[1995]1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你县“其他建筑用石”的资源税税额调整为每吨2元。
 
  此复。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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