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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424
核心提示:文号:常地税发[2012]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9各涉税鉴证中介机构: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
文号:常地税发[2012]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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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税鉴证中介机构:
    
    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反馈。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有资质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质量评价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评价内容包括鉴证报告规范度、鉴证报告公正度、满意度三个方面。
    
    第五条 质量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鉴证报告规范度为70分,占总分值的70%;鉴证报告公正度为25分,占总分值的25%;满意度为5分,占总分值的5%。
    
    第六条 鉴证报告规范度包括对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的评价。依据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底稿规范(详见工作底稿模板)要求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评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规定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评价。
    
    工作底稿评价项目满分55分,具体内容(见附表1)均合格的,不扣分;每不合格一项按规定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鉴证报告评价项目满分15分,具体内容(见附表2)均合格的,不扣分;每不合格一项按规定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鉴证报告公正度即公正率,公正率根据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结果分析评价。
    
    公正率=(∑各被鉴证企业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专项检查补缴税额)/∑各被鉴证企业应纳税额
    
    上述各项补缴税额的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应项目补缴税额。
    
    鉴证报告中已披露的事项涉及稽查、评估、专项检查补税的,不计入补缴税额中。
    
    各被鉴证企业应纳税额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应项目应纳税额。
    
    公正率满分25分。公正率差异率为2﹪,公正率在2%以内的,不扣分;超过2%的,每上升1%,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满意度的评价包括被鉴证企业的满意度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满意度两方面。被鉴证企业的满意度包括对中介机构提供鉴证的服务态度好坏、收费是否规范、执业水平高低进行综合评价(详见附件3),满分3分,满意得3分,一般得1分,不满意得0分。主管地税机关满意度为2分,满意得2分,一般得1分,不满意得0分。
    
    第九条 评价方式的总体要求是:采取全面评价方式。鉴证报告规范度(工作底稿、鉴证报告),按各中介机构鉴证项目数进行全面评价;鉴证报告公正度按所有被鉴证企业数据进行全面评价;满意度对所有被鉴证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发放问卷调查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在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结束后30日内,对其当年进行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相关数据进行采集,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底稿”复印件(含电子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复印件(含电子版),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相关要求于30日内,将鉴证报告及附列资料装订成册,并按户归档。
    
    中介机构在年度终了30日内,将《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评价业务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附表4)报至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州办事处及地税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由地税成立的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地税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州办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局纳税服务局。
    
    第十二条 评价部门对已掌握信息有疑议,或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证据的,中介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评价部门对调取的相关资料,在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完整归还,并对有关信息负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采取地税评价部门对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年二季度对中介机构的上一年度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在综合评价分值计算后报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并确定各中介机构鉴证业务质量排名。
    
    第十四条 对质量评价排名靠前且鉴证质量较高的中介机构在常州地税网公告表扬;排名靠后且鉴证质量较低的中介机构在常州地税网通报批评;对鉴证质量极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个别中介机构,提请行业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处理。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行业年检的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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