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宿地税函[2010]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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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工作,认真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应逐户梳理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鉴定,对批量鉴定中税率或预算级次等内容不准确的及时进行修改,对未鉴定的及时做好鉴定工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