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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0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文号:扬地税函[2010]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
文号:扬地税函[2010]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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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把关,做好困难企业、扶持鼓励企业的鉴别,确保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正确贯彻落实。
 
    二、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和减免审批程序办事,按规定程序申报,在规定时间办结,不得越权办理审批手续。各单位于每季末后4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上报地址:ftp://141.56.16.10/市局/一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
 
    三、对特殊困难企业,把握两条原则:企业改制造成的遗留问题;企业严重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依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管理员核实情况,填写“困难企业登记表”(见附件二)、《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汇总后及时报一处;一处定期汇总、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减免企业;一处将局长室拟同意减免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局,待省局做出决定后,将省局意见和名单下发给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 县(市、区)局、市局一分局根据省局审核决定正式作出减免税批复送达纳税人。
 
                                             二〇一〇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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