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扬地税函[2010]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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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把关,做好困难企业、扶持鼓励企业的鉴别,确保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正确贯彻落实。
二、严格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和减免审批程序办事,按规定程序申报,在规定时间办结,不得越权办理审批手续。各单位于每季末后4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上报地址:ftp://141.56.16.10/市局/一处/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汇总”。
三、对特殊困难企业,把握两条原则:企业改制造成的遗留问题;企业严重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依以下流程办理: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管理员核实情况,填写“困难企业登记表”(见附件二)、《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汇总后及时报一处;一处定期汇总、初步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减免企业;一处将局长室拟同意减免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局,待省局做出决定后,将省局意见和名单下发给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 县(市、区)局、市局一分局根据省局审核决定正式作出减免税批复送达纳税人。
二〇一〇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