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抚地税函[2009]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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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