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政三字[199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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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5号《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