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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30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1996]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21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源泉控制,强化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义务
文号:黑地税发[1996]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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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源泉控制,强化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就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和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指定委托,发给缴扣义务委托证书。
 
    二、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责任和义务是:对收购未税矿产品应按收购数量和规定税额扣缴,对已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可凭税务机关的完税凭据,不再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按规定的期限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没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其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收购的应税矿产品和扣缴税款情况设登记帐记载,并负责把资源税的扣缴情况,按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的税款,可按扣缴的税额,由税务机关按2%支付给代扣代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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