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9]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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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
你局《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土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哈地税稽发〔2009〕3号)收悉,对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涉及房产税一事,经研究答复如下:
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拥有使用权和产权的土地和房产,根据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1号)及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此,原则上同意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规定,对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将其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意见。
此复。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