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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文号:黑财税[2006]2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10/17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
文号:黑财税[2006]27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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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市)可根据情况对因禽流感或受其影响纳税有困难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家禽加工、冷藏冷冻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并按减免税管理程序,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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