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1997]180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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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