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2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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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自1987年以来,市局就西瓜的征免税问题先后以(87)市税一字555号和京税一字(1990)444号作出专项规定。今年实行新税制原规定相应废止。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现就销售西瓜有关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商业批发、商业零售企业销售的西瓜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业生产者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西瓜免征增值税;一律按3%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直接到产地采购的西瓜,凡供本单位职工消费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在集贸市场内、外销售西瓜的个体业户、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经营者,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