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税一[1994]25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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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开具、抵扣办法及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