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8]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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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