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法[2005]2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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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