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5]2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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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