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2]5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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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下列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或虽签订了服务合同,而未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的,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 根据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超出实际代支付服务费用金额部分,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