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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10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6-28
京财税[2000]1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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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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