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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辽地税农〔2000〕1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5-23
辽地税农〔2000〕1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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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鞍地税农[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6]61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房屋全部成交价格及与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并参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买卖房屋时附带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移土地使用权时也包含了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着物的价值。鞍山建钢房屋开发公司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这部分补偿费用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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