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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01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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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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