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262
核心提示: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01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1
|
|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