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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京国税征〔1999〕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01
京国税征〔1999〕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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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票据使用的规定,经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我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下面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市财政、物价局联合发文批准我局收取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工本费时使用。对国税系统内部使用的银钱收据,按财政部规定仍在市财政或各区县财政局购领。
  二、“专用收据”分为机打式和订本式两种(式样附后,格式相同),即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机打票格式、非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手工填写的订本式。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在接到“专用收据”式样后,应依据“专用收据”式样修改计算机程序,以保证如期使用。
  三、“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制章”,市局发放,每半年一次,请各分局务必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以前将上下半年“专用收据”的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专用收据”印制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各分局开据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专用收据”工本费。
  五、使用机打票分局修改程序后请用样张试机。收费收据99年2月24日前送到各分局。
  附: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同意为我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的函。(略)

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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