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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国税发〔2002〕1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1-05
国税发〔2002〕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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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示》(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制定了重组改制的整体规划,拟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四省(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设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总体上市。按有关规定,会计核算方法将由重组前执行的邮电行业会计制度改变为重组上市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下同)进行账务调整,并在以后年度再次分期确认为收入。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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