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以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凡向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以及再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
二、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将每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其他所得,应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负责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适应财政工资发放制度的改革,对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给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1日 国税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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