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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评估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50
核心提示: 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 全文有效
 
新地税三字〔1995〕0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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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在转制或年终清产核资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调帐。对评估后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1、企业转制,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房产,按评估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2、对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亦称评估),房产原值增加并计提折旧的,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对评估后未调整房产原值,暂按原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出租的房产,仍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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