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征字〔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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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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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征字〔2009〕4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代开手续,强化税源监控,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 原则上只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如果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凭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条件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资金收(付)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携带批准该项目免税的文件及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分管发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 为规范代开的项目,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发票的,不得为其代开含有餐饮、娱乐项目内容的发票;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式样 为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的使用,昆明市和省局直征局代开普通发票时使用《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其余各州市代开普通发票一律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原则上采用计算机开具(昆明市和省局直征局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对达不到条件的可以暂时采用手工填开。 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代开普通发票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管理问题 (一)各地不得借代开普通发票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代开普通发票时除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代开手续费。 (二)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三)各地必须建立代开普通发票的登记台帐,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完税凭证和发票存根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同时,每张申请表上必须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和税票的号码,方便查验。 (四)各地必须加强对委托代开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代开点要坚决取缔其代开发票的资格。各地要逐步减少委托代开点的数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收归各办税服务厅进行代开。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规定,单位或税务人员违反代开普通发票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李朝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