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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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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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