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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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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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以京国税发[2007]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各局在总局《办法》和本通知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在贯彻执行总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过程中,各局要注意与同级地方税务局协调解决奖金比例,避免出现兑现奖金比例不一致的问题。 五、各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税务稽查文书前,仍使用《办法》所设定的《检举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等文书。 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可以电话通知,不能电话通知的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通知。 七、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17号)、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停止执行。 2008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