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7〕4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4-27
桂国税函〔2007〕4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7
 
字体: 【】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据少数市国税局反映我区生产销售的富锰渣增值税税率不统一,要求明确富锰渣增值税税率。鉴于富锰渣生产方式主要是用高锰铁矿和焦碳为原料通过高温炉冶炼分离出铁而形成的产品,是煅烧或焙烧后的副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富锰渣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