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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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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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通知有关纳税人办理涉及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项时,须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有关纳税人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各单位应将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各项决定、工作程序、执行结果等内容向有关纳税人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