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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6〕249号 全文有效成
 
深国税函〔2006〕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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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修订,做好启用新表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二、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均可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不一致的,应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四、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
    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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