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市局,以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表证单书(HY01至HY15)(略)
二○○五年三月八日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概 述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精神,规范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依托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根据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分为资格认定审验、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数据采集传输、发票比对检查五部分,包含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业务和市局两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由文书受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等多个岗位完成,市局的管理工作由流转税处、征管处、稽查处、计会处、票证所、信息中心、各税政处等部门共同完成。两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我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逐步推广完善其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一章 资格认定、审验
第一节 资格认定
1.1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1.1.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部门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2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传递给管理科室。
1.1.2审核
“审核”工作由管理科室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部门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实行单车核算,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征管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部门。
1.1.3审批
“审批”工作由征管部门完成。
征管部门在收到管理科室报送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文书受理部门;
5.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6.将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分别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HY01)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管理科室。
1.1.4认定终结
一、管理科室收到征管部门批复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部门。
二、文书受理部门在收到管理科室传递回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1.2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部门完成。
一、对申请办理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的单位,发放《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
三、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征管部门。
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征管部门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部门传递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其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四)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文书受理部门。
1.2.3审批
“审批”工作由市局征管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完成。
一、市局征管处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及附送资料后,会同相关处室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1.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
2.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3.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代开票中介机构”确认专用章;
4.将上述资料、证件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5.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存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HY0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退回主管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
1.2.4认定终结
一、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在收到市局征管处下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部门。
二、文书受理部门在收到征管部门传递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及批复的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
第二节 资格审验
2.1自开票纳税人审验
2.1.1自开票纳税人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管理科室和征管部门完成。
一、管理科室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征管部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实行单车核算,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管部门收到管理科室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一份报送市局征管处,其余资料传递给管理科室。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管理科室。
三、管理科室在收到征管部门批复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1.2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2.1.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部门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纳税人;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信息传递给管理科室。
三、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管理科室。
2.1.2.2审核
“审核”工作由管理科室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部门传递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二、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征管部门。
三、如果审核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自开票资格的情形,要同时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连同证明材料报送征管部门。
2.1.2.3审批
“审批”工作由征管部门完成。
一、收到管理科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管理科室。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管理科室。
3.对管理科室报送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及附送资料,经实地调查、核实后,在《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管理科室。
2.1.2.4年审终结
一、管理科室收到征管部门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7)等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文书受理部门。
二、文书受理部门在收到批复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6)、《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2代开票中介机构审验
2.2.1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
“日常审验”工作由管理科室和征管部门完成。
一、管理科室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报送征管部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管部门在收到管理科室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经审核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2日内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经审核不属实的,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管理科室。
三、市局征管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HY09)及附送资料后,会同相关处室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四、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在收到市局征管处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管理科室。
五、管理科室收到批复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2日内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
2.2.2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
2.2.2.1受理
“受理”工作由文书受理部门完成。
一、对前来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发放《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要求其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发票领购簿;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HY05)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经审核齐全无误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交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审核不齐全或有错误的,退回代开票中介机构,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报送,未按时报送的将此信息传递给征管部门。
三、将《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2日内传递给征管部门。
2.2.2.2审核
“审核”工作由征管部门完成。
一、收到文书受理部门传递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7日内审核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二)代开发票及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发票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五)代开票纳税人完税证明的保管情况。
二、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市局征管处。
对已具有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提出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书面意见,并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2.2.3审批
“审批”工作由市局征管处会同相关处室共同完成。
一、征管处在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及附送资料后,会同相关处室7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意见,并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HY05)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合格标识。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二)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
(1)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上签署取消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代开票中介方机构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2)将上述证件及其他附送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征部门。
3.对主管税务机关随同报送的《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附送资料,经实地调查、核实,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在《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上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
2.2.2.4年审终结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在收到批复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HY09)及相关资料后,2日内传递给受理部门。
二、受理部门在收到征管部门转来的上述资料后,2日内通知代开票中介机构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HY02)。对被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告知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同时,要向代开票纳税人告知新的代开票单位地址。
第二章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由发票管理部门完成
2.1领购发票资格审批
对申请领购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按行政许可法及市局制定的发票管理相关程序规定要求办理。对经审批符合领购条件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簿》,并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印章。
2.2发票领购
(一)首次领购发票的,按市局制定的发票管理相关程序规定向发票出售岗提出申请。发票出售岗按有关程序规定出售发票。
(二)再次领购发票的,持《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申请表》、《发票使用情况申请表》及已使用过的发票到发票审验岗进行交验,交验无误后,由发票出售岗按相关程序规定出售发票。
2.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发票管理岗(代开票人员)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0),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或货物运单。
二、发票管理岗(代开票人员)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0)上签章确认,按市局制定的代开发票相关程序办理。
三、开具完毕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存根联,连同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发票号码顺序一并装订归档。
发票的领取、发放、保管、停止供应、恢复供应、收缴、核销、挂失、查验、工本费收取和违章处理等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2.4发票检查
“发票检查”由市局稽查处和票证所完成。
市局不定期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纳税人和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工作由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3.1受理申报
3.1.1自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11)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运单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1)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自开票纳税人改正。
3.1.2代开票纳税人申报
一、收到代开票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运单及凭证;
(四)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已报送申报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受理申报并告知其补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即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即视同申报。
3.2征收税款
3.2.1征收自开票纳税人税款
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3.2.2征收代开票纳税人税款
一、征收定额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收代开票税款
根据《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HY10)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
三、清算
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3.2.3代开票中介机构解缴税款
一、收到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后,审核其是否齐全。代征税款报告表、有关证件、资料包括:
(一)代征税款报告表;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2)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四)与代征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运单及凭证;
(五)地方税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已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但相关资料报送不全的,告知其补正。
三、对《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2)电子信息进行审核校验,经审核有错误的,责令代开票中介机构改正。
第四章 数据采集传输
4.1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由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和税款征收岗位完成。
一、发票管理岗位(代开票人员)根据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当日将清单信息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并按时传递给信息管理部门。
二、税款征收岗位每月征期结束后1日内将《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1)、《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2)电子信息传递给信息管理部门。
4.2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数据汇总传输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数据汇总传输”工作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信息管理部门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系统,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3)、《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1)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HY12)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每月按时上传市局信息中心,并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信传递登记簿》(HY14)。
4.3数据汇总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数据汇总上传国家税务总局”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完成。
市局信息中心每月20日前,汇总主管税务机关上传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并进行审核校验,将汇总并审核校验后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章 发票比对检查
5.1发票比对不符信息下载传递
“发票比对不符信息下载传递”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完成。
一、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及时从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上下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比对结果,整理后,以EXCEL形式放在市局内部网站的下载中心内。同时,在市局的FPT服务器内生成各基层局相应的比对结果文件,具体路径为“fpt: //136.24.16.22/信息中心/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比对结果”。
二、各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从市局内网的下载中心或从市局FTP服务器内接收、清分本单位的比对结果,并移交征管部门。
5.2发票审核检查
一、征管部门根据信息管理部门转来的比对结果,分送到各管理科室进行审核检查。
二、管理科室在审核检查中发现异常发票属以下类型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
三、管理科室在审核检查中发现异常发票属以下两种类型的:一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二类是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要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HY15),经主管局长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到法制科,同时将《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HY15)一份报送到征管部门。
四、法制科对管理科室移交来的涉嫌偷骗税的要安排稽查科室进行检查。对需异地协查的发票信息,法制科报送市局稽查处发起协查。
五、稽查科室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5.3反馈发票审核检查结果
一、管理科室在每月月初将上月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报送征管部门;
二、稽查科室将查结的立案查处的情况报送法制科;
三、法制科将稽查科室的检查结果和稽查处反馈的协查结果反馈到征管部门,同时将稽查科室查处的立案案件上报市局稽查处;
四、征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