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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527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8〕3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4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内容告知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修改后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填报。
二、为了减少损失,对我省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仍应继续使用。并请各地将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改为“实际利润额”,同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总局修改后的填报口径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7月3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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