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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救济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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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2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02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全球金融危机给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和其他涉税事项,切实做好纳税服务。
二、要密切关注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而将采取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措施,从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和认真学习,并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开展税收收入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测算、调查,做好贯彻实施前的准备。
三、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重点企业,可以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积极为企业盘活资金、走出困境提供支持。“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主要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办理税款缓缴,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批。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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