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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救济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和“支出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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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8]4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08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国税局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各级国税局从事国际税收业务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学习,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管理的相关政策,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纳税服务
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加强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渠道,掌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和“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做好政策咨询和辅导,使企业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三、健全完善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申报制度
(一)建立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申报制度。各地要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要求居民企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二)建立“走出去”企业申报制度。居民企业应在境外办理注册登记或在签订境外投资合同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四、建立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各地要在2008年8月份,积极做好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情况;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劳务、工程、售后服务情况;居民企业利用外国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并于8月底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和《“走出去”企业情况统计表》。以后定期上报省局(见附件)。
各地在国际税收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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