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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拒绝不合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1758184
核心提示:  企业认为税政科的答复不妥,认为06年还没有法定资产损失这一概念,即使提出申请也不会获批,市局所得税处认为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至于企业的申报是否真实、合法,应在后续管理的纳税评估或检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

案情梗概:

某公司于2006年应诉被终审判决赔付原告企业700万元,由于是终审判决,虽然不服判决,也无法继续走法律程序。但迟迟不予执行,经与原告企业协商,自2006年起至2011年期间逐年分数笔赔付原告,并于2011年达成谅解协议,共计赔付655万元,法院也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后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该公司于2013年将全部赔付款655万元自“其他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注册税务师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的规定,出具了鉴证报告。


     反方:企业认为税政科的答复不妥,认为2006年还没有法定资产损失这一概念,当年即使提出申请也不会获批,于是咨询市局所得税处,所得税处认为纳税人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至于企业的申报是否真实、合法,应在后续管理的纳税评估或检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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