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某公司于2006年应诉被终审判决赔付原告企业700万元,由于是终审判决,虽然不服判决,也无法继续走法律程序。但迟迟不予执行,经与原告企业协商,自2006年起至2011年期间逐年分数笔赔付原告,并于2011年达成谅解协议,共计赔付655万元,法院也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后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该公司于2013年将全部赔付款655万元自“其他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注册税务师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的规定,出具了鉴证报告。
除了出具鉴证报告的注税师观点外,还有如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2011年的双方和解协议和法院执行终结裁决书可以证明企业即使追溯调整,也只能调整至2011年,而不应该是2006年。第二种认为自2008年至2012年期间实际支付的款项调整至该支付年度,2008年以前支付的视同企业放弃,不再追补调整。
请问各位:您支持哪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