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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矛盾进行时:纳税检查的税款为何没有缴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浏览次数:1879587
核心提示:该案例具有一定典型的教育意义,如果税务检查人员死搬硬套税收法律条文,税款、滞纳金、罚款难以入库。只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事,允许企业听证、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才能使纳税人心服、口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查补的 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编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胜利闭幕,“依法治国”这个主题唱响全社会,“有法不依”“胡乱执法”“执法不严”也随之将成为过去!然而,“依法治国”不是空谈,发生在江苏省海安县的一个真实的税企矛盾纠纷,由于征纳双方始终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该单位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至今未能入库。

该案例具有一定典型的教育意义,如果税务检查人员死搬硬套税收法律条文,税款、滞纳金、罚款难以入库。只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办事,允许企业听证、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才能使纳税人心服、口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查补的 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

      一、纳税检查

2010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在对a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购买几批旧矽钢片(制作变压器原料)没有取得发票,当然就谈不上取得正式发票(全国有好多个旧矽钢片市场,都没有开具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检查人员责令被查企业在短时间内补开正式发票,该企业补开发票与原先购买旧矽钢片数量、金额又对不上,于是检查人员作为企业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进行扣除,建议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报上级局审理决定。企业曾经陈述申辩,参于审理和负责行政复议的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没有采纳企业的申辩意见,并没有同意企业参加听证。经××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最后决定该单位需补税37.90万元、滞纳金3.54万元、罚款19.82万元,总合计61.26万元。被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上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一直拖了几年仍然没有缴纳。原任财务会计(原来在其他单位只做过现金会计,没有做过总账会计)害怕承担责任自动离职。

      二、税企矛盾

××地方税务局认为:地税检查人员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正确的,因此根本不存在税务机关的错误。退一步讲就是税务机关的错了,被查企业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执行。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被查企业认为,企业还是愿意配合地税工作的,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税款、罚款,企业决不可能接收。尽管陈述、申辩工作企业已经做了,税务机关没有采纳。但是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岗位的同志没有让企业参加听证,证明税务机关未能公正、公平、公开。虽然地税负责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岗位的同志到企业来过企业进行调查,但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被查企业法人也咨询过其他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国税),即使地税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账簿设置不合理,账目混乱,没有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需采取核率征收,每年销售只有2000多万,(2008年销售2300多万元,实现利润6.15万元;2009年销售2500多万元,实现利润6.24万元)况且还已经缴纳了一部分税款。

     三、客观分析

1、地税机关需要改进的方面:

⑴不允许企业听证是最大的失误。听证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有的企业不要求听证,有的企业要求听证,但是听证是稽查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通过听证使征纳双方对整个案情清楚明了,税务机关在处理被查企业时可更加慎重,纳税人可以了解自己在税收问题上的过错。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企业要求听证充分说明了纳税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应该允许其听证,并且不能因为企业听证,加重处罚。

⑵税务人员行政复议领导和税务行政复议岗位工作人员进企业调查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上级局审理委员会倾听回报,主要是行政复议领导和行政复议岗位的一线介绍。作为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公平如实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仅凭个人的想象回报,或者承认变相承认被查企业的有关要求。以至造成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造成错觉,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税务执行人员不能执行到位。

⑶被查企业的合理要求应该采纳。被查企业认为,该企业总账会计缺少财务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不大熟悉税务(国税、地税)的相关规定。肯定在账目、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不可能认定是该企业已经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如果按照核率方法计算,该企业补税也就20多万元(核率征收也不好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⑷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企业购买旧矽钢片制作变压器然后出售是事实,没有取得正式发票也是事实。在计算销售时企业已经确认了,因此在计算成本时,税务检查人员,应该限期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回正式发票,该扣除的应允许企业扣除,不能对企业销售就承认,而扣除的就不允许,企业内心不服税务检查(当然被查企业要在补齐发票的基础上,税务检查人员并且认可)。

⑸地税部门对于被查企业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内满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2、被查企业需要改进的方面

⑴该企业总账会计辞职是被查企业的失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⑵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错误。企业的总账会计应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也就是说,企业经营涉及到税收方面,应熟练掌握。如果总账会计对税务(国税、地税)业务不熟悉,就应该不能承担总账会计职责,出现的税收问题企业需要承担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现后需及时更换总账人员,选择有负责任完成总账会计职务。不至于企业既要承担税收风险,又要承担企业罚款风险。现在出现了企业的税收问题,原任总账会计辞职不干,企业不能将税收风险问题推到税务检查人员身上,也不好推到原任总账会计身上。税务部门纳税检查是以认企业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认企业其他人说话。

⑶总账会计辞职,没有人在税务文书回证上签字,不能代表企业没有收到税务文书。税务机关请公安人员见证将税务文书送达到企业。该企业收到文书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至今没有缴纳一分钱税款、滞纳金、罚款,是被查企业的又一失误。不缴纳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本身就是错误。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税收问题上意见有分歧,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文书缴纳税款,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在这起税案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被查企业都有责任。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得入库说明了征纳双方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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