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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818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这个新文件,实际是对个人取得的两种形式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都有了明确和更加合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个人。

一、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处理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用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来转增个人股本,属于不作为应税所得部分。新文件更加明确了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但要注意看清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的去向。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征税,未转部分不可征税。比如,某自然人组建的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董事会决定拿出200万元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作为股本增量,那么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股份公司只能就已转增个人股本的200万元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比较合适,而不是就资产评估增值总量1000万元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三、新旧政策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而新法规定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原始价值

    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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