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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的期限和需提供的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782
核心提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小规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的出口货物的有关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1)出口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注:我市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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