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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的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应如何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758
核心提示: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即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最后,总机构根据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总和及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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