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 〔2007〕37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0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达不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规定,由纳税人申请,县区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做到凭证粘贴有序、资料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二、对达到建账标准,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等规定,责令并督促其建置账簿。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