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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1059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非货币性福利,在实践中易被忽视。例如,企业向职工每月发放300元的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企业购买客车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也应属于职工福利,但企业购买的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那么理论上为接送职工上下班而支出的费用就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实践中具体金额的确定存在难度,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工作量的比例对该类车辆的费用总额进行划分。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对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进行详尽、规范的列举。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年货费;7、过节费;8、节假日物资费;9、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会计上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是完全一致的,需要企业就其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帐册,准确核算,如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有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以上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即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及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从而确保所得税申报工作准确、及时、完整。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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